欢迎来到5A级社会组织--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以粮会友,协手同行,我们是服务行业发展的勤务员!
SHANDONG PROVINCIAL GRAIN INDUSTRY ASSOCIATION
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
次阅读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启动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募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8 16:28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按照《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省基金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已选定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自12月28日起正式启动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募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宣传发动 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粮食企业认缴额度为3亿元,先到先得,满额为止。凡省内注册登记的从事小麦、稻谷、玉米三大品种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均是基金服务对象。设立基金是主动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推动建立粮食市场化收购体系的重要举措,已纳入2021年“六稳”“六保”政策包。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参考粮食流通统计、粮食收购备案等相关工作掌握的情况,向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宣传基金设立的目的和有关政策,积极动员辖区内粮食企业参与基金募集。 二、履职尽责规范审核 为确保基金规范有序运作,基金管理人会同主要贷款合作银行研究制定了相关工作流程和配套文书样式(具体附后),请认真参照执行。部分文书样式可能随实际工作推进进行更新,请及时关注。贷款合作银行确认申请认缴基金的粮食企业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后,会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即粮食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认缴资格和缴存上限。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科学、规范的研究确定审核意见,及时会同贷款合作银行出具有关手续,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提出《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之外的审核要求或附加条件。 三、充分进行协调沟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省基金办和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配合加强辖区内基金参与企业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有关基金设立过程和后续贷款管理以及退出和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随时与省局规划财务处沟通,操作层面的具体事宜请直接联系基金管理人。同时,请各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负责基金相关工作的主管科(处)室和1名负责人,各市将汇总名单于12月31日前报省局规划财务处。 省基金办:解淑媛,0531-51761285,18595275160; 基金管理人:张祖望,0531-82673956,18663734008。 2021年12月28日 |
附件1
文本2-13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认缴申请书(样式)
(贷款合作银行):
本企业全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因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增信需要,现申请加入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并保证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文本2-15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认缴审核表(样式)
申报粮食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吨、万元
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贷款行评定信用等级 | |||||||
电 话 | 传 真 | 占地面积 (万㎡) | 土地使用权性质 | |||||||
企业性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 /民营) | 仓储能力 | 加工能力 (万吨/年) | 年粮食购销经营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质 | 企业注册资本 | ||||||||
国有控股企业 控股比例(%) | 申请认缴基金额度(大写) | 人民币 | 认缴基金资金来源 | |||||||
申请单位意见 | 贷款合作银行意见 | 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基金管理人意见 | |||||||
本单位充分了解加入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所承担的风险及权利和义务,自愿申请缴纳基金 万元。本单位认可,缴纳基金后可获得贷款资格,但并不代表必然足额获得所申请贷款资金。本单位同意遵守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义务。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我单位审查核实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我单位确认以上情况属实,符合认缴基金资格和我行贷款基本条件,同意其认缴基金 万元,我行将按规定审批发放贷款。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该企业情况属实,符合认缴基金资格,同意其认缴基金 万元,我单位同意申报并协助做好库存粮食监管工作。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审核,申报单位上述情况属实,同意认缴基金 万元。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审核批准后,上述单位各留一份,并由基金管理人报省基金办备案一份。
附件3
文本2-16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合作管理协议(样式)
甲方(粮食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贷款合作银行):
负责人:
地址:
丙方(基金管理人):
负责人:
地址:
第一条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一)“甲方”指取得基金认缴资格的、在山东省省内注册登记的粮食企业。
(二)“乙方”是指具备信贷资金发放条件的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三)“丙方”是指山东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基金”是指由山东省级财政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及相关办法规定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门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贷款提供融资增信,防范粮食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基金以实际到位规模为限进行过渡性有限代偿。
(五)“办法”指《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鲁粮发〔2021〕8号)。
(六)“粮食企业”是指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企业:
1.具有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业务的经营资质。【《办法》第八条】
2.具备与开展相应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能切实做到专仓保管、封闭运行。
3.信用状况良好。经乙方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乙方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4.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新建企业和新改制到位企业除外。
5.财务状况良好。剔除政策性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后,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下。
6.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乙方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第二条 协议订立的目的与依据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办法》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三条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
1.向乙方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2.在不低于缴存起点,不高于乙方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最高限额内,自主决定认缴基金数额,分享扣除基金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后的基金增值收益。
3.根据缴纳的基金份额向贷款行申请、使用贷款。
4.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在销售库存粮食后仍因资金流动性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时,可由乙方依据相关协议申请使用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
6.行使《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义务:
1.认可并严格遵守《办法》相关规定,自愿加入基金。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2.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收购小麦、稻谷、玉米,不得用于之外的任何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3.保证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4.接受和配合乙方、丙方对其生产经营、粮食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配备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设施的,要接入省粮食和储备局有关信息化平台,能够互联互通,主动接受和配合乙方、丙方远程动态监管,并向乙方、丙方开放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办法》第二十六条】
5.甲方同意将在乙方开设的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销售货款回笼账户及贷款账户,销货时,原则上实行“先款后货”,销货款必须回到粮食企业贷款账户。【《办法》第二十五条】
6.在申请或被贷款行申请使用基金代偿时,同意首先使用自身认缴的基金份额代偿。使用自身认缴基金份额代偿的,不再享有《办法》规定的相应权益;使用基金公共部分代偿的,承担按贷款行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严格执行,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7.同意将认缴基金份额作为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为其他参与企业代偿,并按自身基金剩余份额和收益承担代偿可能形成的损失,共担资金风险。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自身基金份额或基金贷款形成的库存粮食,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9.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增信贷款且无法展期的,乙方会同丙方,督促甲方尽快通过公开粮食流通市场,以拍卖或竞价等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并归还贷款。【《办法》第三十条】
10.履行《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按照乙方贷款条件和要求,独立办贷。
2.根据甲方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贷款利率、基金放大倍数和贷款额度。
3.按照乙方风控标准和审批程序,决定是否为甲方发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以及要求甲方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及风控措施。
4.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粮食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按照本协议约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甲方应当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6.按照《办法》规定,在甲方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有权向丙方申请使用基金进行代偿。
7.甲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乙方计入逾期贷款、调整贷款风险分类,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入甲方征信报告。【《办法》第三十八条】
8.行使《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1.负责制定企业贷款条件,核实甲方对外担保和财产抵质押情况,对符合条件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及时审批、并按照甲方实际缴存到位基金额度的15倍确定粮食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额度的上限,一般为10-15倍,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对甲方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保证信贷资金供应。
2.按贷款合同有关约定向甲方解释其在《办法》项下的权利义务,视甲方资信状况,原则上执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向下浮动贷款利率。【《办法》第二十二条】
3.按照银行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和丙方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确保“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办法》第二十五条】会同丙方、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办法》第二十六条】
4.在不增加甲方融资成本的前提下,可采取对甲方有效资产抵押、库存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基金良性运转。如有重大资金风险应立即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同时告知丙方。【《办法》第二十七条】
5.甲方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增信贷款且无法展期的,乙方应于到期日后3日内书面通知丙方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应会同丙方,督促甲方3日内通过公开粮食流通市场,以拍卖或竞价等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并归还贷款。【《办法》第三十条】
6.基金代偿后,由乙方会同丙方启动债务追索程序,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手段追缴资金,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处置相关抵押物和质押物等,并将追缴回的资金及时足额归还至基金专户。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的,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追缴。【《办法》第三十三条】
7.乙方和丙方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未能追索回的部分,在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财金〔2017〕90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证据,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清算组清算等方式确认损失,并联合向省基金办提交书面报告。【《办法》第三十四条】
8.在粮食收购期间每月初5日内向丙方通报上月贷款审批、发放和收回等情况。
9.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的参与企业,乙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办法》第三十八条】
10.负责监督甲方放贷后履行贷后管理义务,并履行《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交的甲方认缴基金的资格及缴存上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书面反馈乙方。【《办法》第十五条】
2.根据乙方提报书面意向函及相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对增信贷款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增信贷款额度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向乙方出具书面保证函,明确信用保证主要事项和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向乙方出具不予保证的书面意见。【《办法》第二十四条】
3.监督检查甲方贷款使用情况。
4.不定期对甲方进行现场库存核查,利用省粮食和储备局粮食流通管理信息平台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进行远程动态管理,核查库贷挂钩等情况。
5.监督检查基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6.依法、依规审核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基金代偿申请。
7.行使《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丙方的义务:
1.按照《办法》规定或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书面委托,同甲方和乙方签订相关协议。
2.制定贷后管理措施,全面掌握和监督甲方生产经营及贷款运行等情况,检查督导贷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3.甲方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增信贷款且无法展期时,丙方配合乙方,督促甲方尽快通过公开粮食流通市场,以拍卖或竞价等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并归还贷款。
4.在接到甲方和乙方申请代偿5个工作日内,丙方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符合办法规定代偿条件的,丙方在提出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支付给乙方,实施过渡性有限代偿。【《办法》第三十一条】
5.基金代偿发生后,丙方会同乙方启动债务追索程序,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手段追缴资金,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处置相关抵押物和质押物等。同时,丙方应按办法规定承担一定的风险。【《办法》第三十三条】
6.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未能追索回的部分,联合乙方在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财金〔2017〕90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证据,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清算组清算等方式确认损失,并联合向省基金办提交书面报告。【《办法》第三十四条】
7.每月向省基金办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8.每月与乙方共同进行贷后监管。
9. 发现甲方存在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有义务立即向省基金办提出要求甲方退出基金的申请。
10.履行《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基金份额
依甲方申请,乙方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经丙方审核,并报省基金办备案,确认甲方认缴基金份额为人民币 份(1元=1份),大写: 。
甲方认缴的资金应为企业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基金,并对认缴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基金缴存
本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认缴资金存入丙方开设的基金专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该专户仅用于提供信用保证业务的增信、代偿及日常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贷款管理
在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申请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乙方按贷款流程和规定及时审批并发放贷款。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在授信有效期内,允许甲方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坚持“购贷销还”,到期收回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最迟不晚于基金三年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约定的贷款到期晚于基金三年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则基金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最后一天为贷款到期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办法》、本协议项下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乙方如果存在《办法》或保证函规定、约定不予代偿情形的,基金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办法》、本协议项下义务,应按认缴基金金额的 10 %向基金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贷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基金不予代偿:
1.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2.乙方存在串通甲方恶意欺骗,对不符合条件的甲方发放增信贷款,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3.乙方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额度以外部分不予代偿;
4.乙方风险管理能力下降,基金增信贷款年度不良贷款率达到5%(不含)以上时发放的增信贷款不予代偿;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 。
2. 。
3. 。
4. 。
5. 。
第九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各方会同省基金办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甲方按照协议约定认缴基金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4
文本3-24-2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贷款意向函(样式)
(基金管理人):
(借款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我行提交粮食收购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我行调查审核,认为其符合我行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借款条件,拟同意其贷款申请,贷款要素如下:
1.贷款金额: (大写) ;
2.贷款用途: ;
3.贷款利率: ;
4.贷款期限: ;
5.贷款方式: ;
6.还款方式: ;
7.担保风控措施: ;
8.其他: 。
本贷款意向函不作为我行承诺向借款申请人提供借款的依据,具体借款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意向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文本3-24-3
编号:第 号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保证函(样式)
致 银行(以下简称“贵行”):
鉴于: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模式项下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债务人)拟向贵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元(大写: )贷款(下称“本贷款”)。贵行已就申请人贷款条件等合作内容进行审查,对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抵(质)押等情况依法进行详尽尽职调查,并已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了贷款意向函。
基金管理人受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委托,运营管理基金业务模式项下担保事项,具体担保事宜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贷款数额及存续期
本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大写: ),贷款用途为: ,贷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到期日最迟不晚于基金三年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约定的贷款到期晚于基金三年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则基金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最后一天为贷款到期日。贷款期限为担保债权的发生(存续)期间),贷款利率为 。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贷款本金。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享有法定抗辩权与免责权。
第四条 保证责任承担
4.1债务人确认贷款本金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增信贷款且无法展期的,贵行应于到期日后3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同时,贵行应会同基金管理人,督促债务人尽快通过公开粮食流通市场,以拍卖或竞价等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并归还贷款。
4.2贷款本金逾期10个工作日后,贵行应会同债务人,书面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对部分未收回贷款本金通过基金进行代偿的申请,并出具有关佐证材料。基金管理人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符合相关规定代偿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在提出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支付给贵行,实施过渡性有限代偿,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基金办备案。属不予代偿的,基金管理人接到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驳回代偿申请。
4.3贵行到期未收回的增信贷款,基金以实际到位规模为限进行代偿。首先使用逾期的粮食企业(债务人)自身缴存的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基金按照各出资方出资比例共同代偿70%、贵行承担30%。
4.4基金按约向贵行履行了代偿义务的,基金相对应担保义务解除。基金全部或部分担保义务解除时,贵行应向基金出具《代偿证明》及《解保通知书》。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对于贷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基金不予代偿:
5.1 贵行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5.2 贵行存在串通粮食企业恶意欺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增信贷款,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5.3 贵行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额度以外部分不予代偿;
5.4 贵行风险管理能力下降,基金增信贷款年度不良贷款率达到5%(不含)以上,其发放的增信贷款不予代偿;
5.5贵行不配合基金管理人利用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对债务人进行远程动态管理、检查督导贷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5.6贵行违反粮食企业、贷款行、基金管理人签署《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内容,以及未尽到合理审核审查义务,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未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通报相关情况;
5.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
第六条成立与生效
本保证函自基金管理人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贵行与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贷款资金根据申请人粮食收购进度,以实际发放贷款至申请人账户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文本3-24-4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贷款
要素变更通知函(样式)
(基金管理人):
(借款申请人)在我行申请的粮食收购贷款,借款合同号: 借据号: ,于 年 月 日,因 (变更原因)经我行调查审核,进行如下调整,贷款调整要素如下:
1.贷款金额: (大写) ;
2.贷款用途: ;
3.贷款利率: ;
4.贷款期限: ;
5.贷款方式: ;
6.还款方式: ;
7.担保风控措施: ;
8.其他: 。
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文本7-第30条
关于 (借款人全称)
粮食收购贷款到期无法足额归还的通知(样式)
(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基金管理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通过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与我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编号 ),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该笔债务已于 年 月 日到期。
经我行催收,截至 年 月 日,尚有本金 元(大写) ,利息 元(大写) 未归还,特此通知。
(贷款合作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文本4-31-1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代偿申请书(样式)
基金管理人:
贵单位通过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于 年
月 日向我行出具《保证函》(编号 ),为 (债务人全称)与我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编号 )提供信用保证,贷款本金为 元(大写) 。该笔贷款已于 年
月 日到期,经我行催收,截至 年 月 日,尚有本金 元(大写) ,利息 元(大写) 未归还。请按照《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鲁粮发〔2021〕8号)规定、《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及《保证函》等相关约定,启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元(大写) ,代偿支付给我行(户名: ,账号: )。
特此申请。
附件:1.归还贷款通知书
2.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贷后管理材料
4.催收通知书
5.借款人还款凭证
6.动粮还款证明材料
7.代偿金额计算明细
8.保证函(复印件)
贷款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回 执
今收到 行(银行全称) 年 月 日提交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书》(编号 )。
特此复函。
基金管理人(公章):
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
文本4-31-2
编号: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代偿意见书(样式)
(合作银行全称):
贵行于 年 月 日向我基金出具《代偿申请书》(编号 )收悉, (债务人全称)与贵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编号 )项下的贷款逾期,截至 年 月 日,仍有本金 元(大写 )未归还。基金管理人按照《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鲁粮发〔2021〕8号)、《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及《保证函》约定的代偿条件进行审核,认为:
£1.符合代偿条件,基金将在本意见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 元(大写 )支付给贵行。
£2.不符合代偿条件,不予代偿,原因如下:
£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
£借款人不符合条件。
£放款额度超过增信额度部分。
£银行年度不良贷款率达到5%(含)以上时发放的增信贷款。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情况: 。
基金管理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文本4-31-3
编号: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代偿报告(样式)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合作银行全称)于 年 月 日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了《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书》(编号 ), (债务人全称)与该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编号 )项下的贷款本金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到期。经该行催收,截至 年 月 日,仍有本金 元(大写 ),利息 元(大写 )未归还。基金管理人按照《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鲁粮发〔2021〕8号)、《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及《保证函》的约定审核后,认为该申请符合代偿条件,已按规定于 年 月
日将代偿本金合计 元(大写 )支付给 (合作银行全称)。其中使用债务人自身缴存基金 元(大写 ),使用其余各基金出资方基金 元(大写 )。另外 元(大写 )逾期贷款本金由该行自行承担。
特此报告。
基金管理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机构及负责人统计表
地区 | 单位 | 部门 | 负责人 | 职务 | 办公电话 (含区号) | 手机号 |
XX市 | XX市发展改革委(或粮食和储备局) | XX处(科) | ||||
XX县(市区) | ||||||
XX县(市区) | ||||||
XX县(市区) | ||||||
XX县(市区) | ||||||
…… |
版权所有 © 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06747号 鲁公网安备37011202001117号 技术支持:腾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