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2020-06-27 14: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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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本协会章程和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缴范围

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包括各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员单位(包括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交纳会费,原则上按届缴纳,每三年交纳一次,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当年一次性交纳三年会费;也可根据应交会费单位意愿按年度交纳,在每年第一季度交纳本年度会费。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对其开展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 二)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交纳会费单位可以凭“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会费收缴时间

(一)协会秘书处在协会应换届之年或每年1月份,向应交纳会费单位发出《交纳会费通知书》,应交纳会费单位应在收到《交纳会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会费汇至协会秘书处。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一个月内交纳会费。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由协会秘书处于当年再次

发出《交纳会费通知书》,进行催缴。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同自行退会。

第七条 会费的支出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协会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协会办公费用开支等。

第八条 加强会费的核算、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按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 2019年8月8日起执行。